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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3/9/19 9:47:00 出处:本站 作者:28841 有1671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基层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民主高效,充分发挥核心、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员工生活,员工和广大群众对单位满意度高。努力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处于同行业前列。

2、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深入开展优质服务主题活动,员工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用语文明、服务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优质服务品牌或业务成果。发挥自身优势,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3、道德风尚健康向上。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着力点,不断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建设道德讲堂,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有规划、有目标、有制度、有阵地。广泛开展文明有礼实践活动,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切实端正行业经营管理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讲信用行为,树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制作遵德守礼、传播文明的公益广告牌,营造向善向好、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开展网络和手机文明传播志愿活动,传播文明风尚。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4、单位管理科学有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单位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管理制度有机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推行与行业相关的管理标准,提升单位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投诉渠道畅通,成效显著。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优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5、单位文化特色鲜明。积极培育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行业特色的单位文化,培养和树立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充分展示自身文明形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道德经典、道德箴言诵读或交流、比赛等活动,建设学习型单位活动形成氛围。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体活动阵地、设施完善,充分发挥作用。培养一批文体活动骨干力量,组织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全民健身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6、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扎实开展争创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等活动,争先创优蔚然成风。积极参与所在地组织开展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示范作用。深入开展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学雷锋活动制度化。发挥自身优势,扎实开展城乡结对共建活动。

第三章  创建

第五条  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党的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全市各街道;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团以下(不含团)单位,在评选年度的第一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参评的申请报告,在评选年度内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均可参与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创建合力。

第七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组织员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员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员工积极参与。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员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原则上应已获得区县文明单位或行业系统文明单位称号。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参评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6、出现其他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凡根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对照标准、条件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分别向所在区、县文明委提出;部省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分别向市委有关工委、市有关部门党委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在宁铁路、民航、银行以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向市双拥办、南京警备区政治部提出。为了突出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

2、考核推荐。各区县文明委、市委各工委、市有关部门党委依据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参考表,组织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考核。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材料、网上审核、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各区县文明委、市委各工委、市有关部门党委按考评得分次序,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3、评议公示。凡初评推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南京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4、综合审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集中考核、评议公示情况并提出推荐名单,提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市级文明单位初定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京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南京市文明单位,凡发现有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京市文明单位的单位,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二条所列条款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所在区县文明办和相关系统负责。

第十九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改正,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