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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溪中心小学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6/6/9 8:19:00 出处:江宁区横溪中心小学 作者:admin 有2660位读者读过

横溪中心小学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 2014〕1 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教师〔201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和提拔任用。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 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 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 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 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通报批评的,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给予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 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级以上等次。 因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有关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职教师是党员违规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在学校或教研、电教机构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干部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
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 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 可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