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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代表培训材料之三

发表日期:2010/11/26 9:17:38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275位读者读过

 

教代会代表培训材料之三

一、教代会的性质和职权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和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 的特点:
 第一,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所有教职工,不分他们是普通教职工还是学校的领导干部,也不分他们属于何种党派、团体,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人士,是共青团员还是非团员,是工会会员还是没有参加工会的教职工等,只要他们是学校的一员,就都有选举或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都有要求教代会代表他们的意愿和利益的权利。所以,教代会在学校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这一点是我们前面列举的其他各种民主管理形式都不能与之相比的。
 第二,教代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的是全校教职工。但在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的决策、计划、方案和办法,作出相应决议和决定时,应充分体现和集中反映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代表全校教职工的统一意志。因此,教代会与其他民主形式比,更能充分团结、动员教职工群众为整体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教代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因此,它所通过的决策、计划、方案、办法,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学校全体教职工中享有很高的权威性,无论是对学校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教职工群众,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教代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并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制度,有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机构。因此,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最有保证、最有效的形式,是一种对学校管理经 常起作用的民主管理基本途径。
(2)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重要性质,是由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决定的。教职工作为学校的主人,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必然要通过有一定权力和权威的机构来体现,否则,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和落实。由于教代会的地位和上述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充当这一权力机构的作用,也就决定了学校的校长要向它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计划、方案等等要交它审议或讨论、通过和决定,学校的行政机构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接受它的评议和监督。
认识和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的性质,必须注意:第一,不能把教代会看做是学校管理的民主咨询性机构。民主咨询对于学校领导人的决策只能起辅助和参考的作用,或取之用之,或弃之舍之,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对教代会也这样看待,就会使它丧失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性质,贬低它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不能把教代会看做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这个机构是有权力的,但权力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特指的,这就是教代会条例规定的职权,超出这个范围使用权力,就会扭曲教代会的性质,发生越权现象,给学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一种管理制度。
教代会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并被赋予一定权力的民主管理制度。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并不是社会团体。它是依靠教职工办学校的需要,是学校整个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便于群众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与党委领导、行政集中统一指挥构成了学校管理的完整体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要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就必须确定和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教代会有如下四项基本的权力:
 (1)审议建议权。
所谓审议建议权,就是教代会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力。其适用范围包括:昕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在这个范围内,只赋予教代会审议建议的权力,而不赋予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权力呢?这是因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不只是根据学校的情况和教职工的意愿来定,还要根据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来定。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就是赋予教代会就学校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和完善决策的权力。
通过行使审议建议权,一方面,教代会代表审议学校决策,看它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使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更加了解学校工作的全局,了解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需要,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确定这些决策的根据和理由,了解实施学校重大决策的有利和不利条件,为教代会和教职工实施民主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前提,也为实施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奠定了基础。这一职权是对教职工在学校主人翁地位的肯定。
(2)审议通过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涉及的范围,概括地讲,就是有关教职工在学校内的基本劳动权益的问题。为了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我国在教育系统实施的重大改革之一, 就是逐步扩大各级各类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学校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空前深刻的变化。教职工的劳动权益的落实,正在由过去的主要取决于国家转化为主要取决于自己所在的学校,从而使得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影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因素。《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学校行政负责人的个人素质来保证显然是不够的,从根本上讲需要用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而教代会在制定校内实施聘任制原则、办法时行使审议通过权,就是保证 "双方地位平等"必不可少的制度之一。而且,学校制定分配、奖励 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时,交付教代会审议通过,才能使其尽量趋于科学、合理和公正。所以,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的实质,是从制度上 对教职工在校内基本劳动权益进行维护。
教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一是要由学校行政领导首先提出方案并作出说明,二是要由教代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三是由校长颁布施行。这一过程,鲜明地反映出教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具有与学校行政"相互平等协商,共同决定问题"的特点。
(3)审议决定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包括: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在这个范围内,把决定权完全交给教代会,是因为这方面的事情不仅同教职工的权益有关,而且是教职工具体利益的集中体现,完全应该交给教代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地进行决策。这样做真正体现了教职工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发挥教代会积极、主动地协调和处理教职工群众之间各种矛盾的功能,体现教代会在教职工群众中的权威性。事实证明,这样做比由学校行政包办、直接决 定,效果要好得多。
学校行政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方面的方案、办法和实施意见,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具体的实施和管理是行政指挥权限范围内的事情,教代会不能包办代替。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权,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学校管理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如何,不仅关系到学校工作的全局,学校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教职工事业理想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满足和保护。赋予教代会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推 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的权力,最能体现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的地位,他们与学校领导干部的关系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平等的、 相互合作的同志关系。所以,教职工非常关注教代会这一职权的行使和落实。教代会行使这一职权既要积极,又要十分审慎。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落实这项职权,第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评议。第二,充分发动群众评议,使群众敢于发表意见。第三,要使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二、教代会与学校工会的关系

1.教代会制度和学校工会组织的关系。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并不意味着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合二为一。教代会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属于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范畴,而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它们的性质不同。尽管教代会的主体是学校全体教职工,工会组织的工作对象也几乎是学校的全体教职工, 但是,教职工参与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工作和活动,与教职工参加学校工会的身份、角色和要求是不同的。尽管学校工会的任务和教代会的任务许多方面相同,但不是在所有方面相同。就教代会而言,只要通过合法形式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职权,并在这个 过程中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就算尽职尽责了。但是,就学校工会而言,仅仅通过教代会来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远远不够,它还要通过其他民主渠道,包括本身作为重要社会团体,通过上级组织和其他途径,代表教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开展多方面的其他工作,才能完成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工作任务。
2.教代会工作在工会工作中的位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者,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搞好学校民主管理是工会工作的重点。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法定组织,搞好教代会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是全校干群关心的重点工作。通过教代会,可以有效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强化教育的功能;可以通过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的审议,群策群力全面推进学校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体现工会的参与和建设职能;可以对有关教职工 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行使通过权或决 定权,维护教职工具体利益;可以通过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融洽干群关系,调节和化解学校矛盾等等,促进教书育人、生活福利、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搞活学校和工会的全盘工作,具有"纲举目张"的整体效应。 所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成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教代会大会的组织制度

1.大会的组成形式。
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两种。教职工人数在50 人以上的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不足50人的学校, 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两种大会,其性质和职权是相同的。
2.教代会召开的时限和出席人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大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学校党政工领导的研究,或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议。
3.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
凡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代表大会表决事项, 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有组织、有领导的民主管理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核心。
1.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的构成。
 应该有普通教师、职员代表,也应该有学校党、政、工各方面主要负责人代表。因考虑它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核心工作的需要,应尽可能照顾到学校管理工作各个方面的代表参与。主 席团的人数有两点要求:一是教师代表必须占较大比例,因为他们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的主力军;二是主席团人数不宜太多,否则影响对大会组织领导的效率。
2.教代会主席团组建程序。
第一步,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一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过广泛地昕取代表的意见和同各方面反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审核。第二步,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正 式产生。教代会的组织制度不允许有非代表进入主席团和不允许有当然的主席团成员。学校党政工负责人要进入教代会主席团,首先必须被选为教代会代表,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3.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能。
教代会主席团一般情况下不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包括:
(1)主持大会;
(2)昕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根据需要而设立的执行教代会任务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机构,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平时在教代会工作机构一一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工作。
1.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产生。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都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
 根据教代会的任务和职权,教代会一般设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
(1)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是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审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教 育教学改革方案的职权服务,组织动员教职工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目标,检查督促学校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有关的决议。 其成员应多吸收有教育教学和科研经验及相应的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
(2)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职权服务。这个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涉及的工作面比较广,包括工资、奖金、创收分配、劳动制度和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专业性较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设立单项的专门工作小组,并尽量吸收一些懂得劳动政策和法律业务的教职工参加。
(3)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职权服务。这个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教职工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人相互关系的协调,应尽量吸收一些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代表参加。
(4)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职权服务。这项工作按照学校 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政策性很强,应吸收党委组 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
(5)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主要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整理、立案、检查落实工作,并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以上是从教代会的任务和职权考虑的工作委员会(小组)设置的一般情况,也可以根据不同学校不同的情况,采取其他不同的设置方式,设立一些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件也可设临时工作委员会(小组) .但必须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总的任务是:
(1)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3)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需要决定的问题;
(4)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一般都有对应的行政业务工作主管部门,负有对该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督促的任务。 但是,必须注意自己是为教代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不能干扰和包办 代替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六、教代会代表团(组)的组织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统一组织起来的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1.教代会代表团(组)的组成。
 教代会代表团(组)一般按学校二级单位,如年级组、教研组(室)、处(科室)分别组成,并推选出团(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2.教代会代表团(组)的任务。
 教代会代表团(组)在教代会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
(2)协助本单位行政安排好教代会大会期间的工作;
(3)组织好本团(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4)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起草和修改;
(5)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代会代表团(组)在教代会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大会的精神,协助本单位行政制订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措施,引导本单位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教代会大会决议。
(2)选派本代表团(组)成员参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3)征集教代会提案,对本单位教职工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提出立案与否的初步意见;对其中属于本单位范围内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直接交本单位行政研究解决。
(4)组织开展本单位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5)接受学校、乡镇教代会或它的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6)组织本团(组)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水平。
3.教代会代表团(纽)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作为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七、教代会大会工作制度
1.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制度。
这是教代会经常性活动与教代会大会期间活动转换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作为一项必要的工作制度。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昕取教代会工作机构一一学校工会委员会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
(2)昕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通过;
(3)选举本次代表大会主席团;
(4)昕取有关行政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交大会发言的文件的说明;
(5)审议通过本次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6)讨论决定本次教代会大会的有关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工作机构一一学校工会负责人主持。
 2.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校长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召开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3.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经过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进行复议;如代表大会复议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校长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团 (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八、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制度

 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围绕教代会相关职权的行使和落实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教代会工作机构一一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指导。其工作制度是:
1.明确各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2.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经常开展活动,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及时间行政有关部门沟通,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方案、措施的起草制定;
4.平常向教代会工作机构一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工作报告。

九、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

所谓提案,就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按照每次大会的议题,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产、 生活等重要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提交大会讨论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几个人或以单位集体的名义提出。作为教代会的提案,它与平常的一般工作意见和建议不同。1.它关系到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是个别人的一般的具体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对学校领导人员个人的一般批评和意见;2.它的提出应有一定的规范性,包括提案人、提案的主题(即案由)、理由、整改的措施和办法等;3.它的处理要按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一般都要经过教代会进行审核、立案讨论。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加强和广大教职工的密切联系,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必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提案征集制度。
在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要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深入宣传大会的中心议题,要求代表以主人翁姿态围绕中心议题,酝酿和提交提案;要向代表介绍学校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为教职工进行调查研究、民主磋商提供方便;要印制统一的提案表,然后交提案人认真填写。一事一案,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它要经过所在代表团的初步审查和筛选,报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2.提案处理落实制度。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具体承办。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筛、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对经过审核的合格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将提案表送交实施部门, 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三定",即定计划、定人 员、定进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经常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 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努力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经过同意,暂缓或停止执行。但同时要给提案人作出合理解释。
(5)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总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十、教代会工作汇报和研究制度

教代会工作机构一一-学校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经常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的情况,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和学校行政领导共同研究,协同配合。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必要时提请由党组织出面,召集党政工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
学校党政工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要形成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学校教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时,由党组织临时召集联席会,研究情况,采取对策,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十一、教代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一项制度,行使一定的权力,因此必须对其组织和运行作出必要的规定,使其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个过程就是教代会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教代会的组织和运行主要不应先靠人来保证,而应靠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要使教代会在职权上得到落实,在质量上得到提高,在效用上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成为一项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依法建立教代会;
2.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召开教代会;
3.必须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
4.在教代会大会闭会期间,按规定方式发挥作用;
5.教代会具有健全得力的工作机构; 为了搞好教代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就必须对教代会的组织和运行的规则、程序、标准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
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最终目的是 要把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人治转移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把"依法治校"的方针真正落实到实处。

  十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按照一定条件,任职期限,比例结构,经过比较严格的民主程序选好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工会和教代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构成。
(1)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队伍中的比例既不能过小,也不能过大。过小了,不能充分地反映教职工群众对学校管理的意见;过大了,开会的人太多,又会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设计教职工代表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总的原则是要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因学校规模大小而定,既要保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和便于讨论问题。一般说,规模较大的学校(150人以上)代表比例占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100人以下的学校可按40%左右的比例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0人,代表数应为单数。
(2)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其他普通职工、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自行在学校的《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在整个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中,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2.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和任期。
(1)教职工代表资格。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这就是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也是审定教职工代表资格的根本依据。就是说,只要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不论他们思想政治状况如何,文化程度和职务高低,性别、年龄、民族的区别等等,都有资格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只要经过合法民主程序选举的教代会代表,就都是合格教职工代表,对教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只以此为依据,此外不能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但是,为了保持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也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在外学习超过一年者和在校时间较短的临时工,由于离校时间长和在校时间短,对学校情况不甚了解,一般不宜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等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指的是仍在学校现职岗位上工作的教职工,不包括已经离体、退休的教职工。因为离退休教职工已经离开现职工作岗位,无法履行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经常参加教代会对学校当前工作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但是,离退休的老同志有丰富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为了发挥他们的作用,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老同志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第二,“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是指在职、在编的学校正式教职工。但是,随着学校体制改 革的深化,学校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合同工,他们应该同学校正式教职工一样享有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有参加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为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他们是否能够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但必须在本学校《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或《办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并经代表大会认可。
(2)教职工代表条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参加学校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它应当体现民主性和群众性,教职工代表在资格和比例规定之外,一般不作特别的限制。但是,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通过其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教职工代表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骨干力量,他们要发挥联系、代表、组织、引导和带领群众的作用,他们的任务之一是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等重大决策,必须具备一定的觉悟、信息、知识、能力等条件。因此,必须坚持有条件推选教职工代表。 其基本条件是:具有政治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呼声;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 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文化知识,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等。
(3)教代会代表任期。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的常任制,指的是每一届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在该届教代会的届期中,无论是在大会召开期间和大会闭会以后,都具有代表的资格,享有代表的权利,履行代表的义务和职责。所以代表的任期就是教代会的届期,即3年。“连选连任”,不属于教职工代表任期范围内的事情,而是说教职工代表在这一届当了代表.只要教职工群众拥戴,还可以再经过选举当选为下一届代表。这主要是因为学校教代会工作具有连续性,代表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逐步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3.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中小学一般以年级组(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产生教职工代表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一环,应按设计的教职工代表比例构成,制订出贯韧落实方案。这个方案制订出来后,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一一一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或教代会代表 团(组)氏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按照选举办法由各级工会组织主持选举。搞好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广大教职工珍惜民主选举的权利。为此,要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弄清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了解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使广大教职工明确选好教职工代表对办好学校、维护教职工群众权益的意义,正确把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以主人翁的责任感,从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大局出发,把能正确行使教职工代表权利、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和职责、深得广大教职工信赖的教职工选为代表。
(2)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代表候选人应经教职工直接提名,并经过反复讨论协商确定。
(3)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一般都应是教职工代表,这样便于保证教代会更好地行使职权,全面参与学校管理。但是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人不是"当然代表",他们也必须采取带名额的方式(即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到处、室,由教职工选举。选上的就当代表,落选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大会主席团商定作为列席代表出席大会。
(4)坚持以无记名的方式由职工群众进行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全体教职工超过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 如候选人都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以获票多者当选。

十三、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更对选举自己的教职工负责,反映教职工的要求,代表他们的利益,接受他们的监督。因此,教职工代表应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应有的权利是: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4.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应尽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的工作;
4.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教职工 代表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能只强调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

十四、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和管理

1.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加强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必要性。教职工代表是由学校各单位经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形势的变化和新代表的存在,会有一部分代表对上级要求或学校现状不太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少必要的认识,对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等不够清楚,对教代会的议事程序不够熟悉,等等。加之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政策性和理论性要求都比较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因此,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专门培训,以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
①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教育。包括对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教育,正确认识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教育等等,达到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性的目的,使他们能正确地发挥这种积极性和自觉性。
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包括组织教职工代表反复地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办学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学习、了解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要认真学习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结合民主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反复学习国家的《宪法》、 《劳动法》、《工会法》、《教师法》、教代会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等。使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好民主管理的权力,保证教代会工作和活动的正确发展方向,实现民主办学的目的。
③进行学校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包括学校计划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劳动工资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知识;物资配套和管理的基本知识,以及学习教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等等。使教职工代表逐渐熟悉学校管理的运作方式和基本原则, 努力提高参与学校管理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的本领。
④进行教代会、学校民主管理的一些专门知识的学习。包括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教代会的各方面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教代会各种工作和活动的民主程序,以及学校教代会与学校行政、党组织、工会等各方面的关系等等,使教职工代表能自觉地按照教代会的要求开展活动。
(3)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要从学校和教职工代表的特点出发,根据教代会工作和活动的需要选择。
①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学习。这一般适用于教代会 换届以后组织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学习和组织教代会各方面 的骨干进行学习。
②就有关问题举办专题讲座。这一般应结合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如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可组织代表学习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目标要求等,帮助代表提高认识,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③民主管理理论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或这两者结合。这种形式,既可以起到提高教职工代表认识的作用,又可以起到对工作开展的推动作用。此外,还可以采取民主管理成果发布会、知识竞赛、测验等形式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2.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1)建立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对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在会前、会中、会后,都要有明确的要求,规定活动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以及相应的纪律。
(2)建立对教职工代表的表扬、奖励制度。激励教职工代表更积极、主动、负责地参加教代会的工作和活动。
(3)建立教职工代表队伍的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在这几年里,人事变动时有发生,教职工代表的队伍必然发生变化。因此,要根据代表变动的不同情况,加强对教职工代表队伍的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①教职工因退休或离休,离开了工作岗位,不能继续行使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其代表资格应随其离退休而停止。
②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保留,并在新单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如果调离了学校,其代表资格即自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因触犯刑律,已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立即宣布撤销其教职工代表的资格。代表被强制进行劳动教养,其代表资格也即告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严重损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 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不适宜继续当代表,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的意见,并履行教代会 必要的民主程序。 选举单位或教职工群众要如实呈报该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事实,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要求。
主席团或其工作机构要及时对被要求罢免和撤换的代表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如确实需要撤换,应提交原单位教职工群众讨论。
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讨论,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撤换方为有效。被撤换的教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述自己的意见。
罢免和撤换教职工代表的讨论结果要及时报告教代会主席团,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方能正式生效。

十五.教代会大会会议召开的组织工作程序

一、进行宣传教育
每次大会前都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政策、制度人人皆知。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的思想认识问题,为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奠定思想基础。随着学校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干部、群众加强民主管 理的宣传教育,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大会的筹备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由党、政、工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己召开教代会的学校,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筹备小组工作的主要工作事项有:
1起草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或对原有细则、制度提出修改革案,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2.初选大会中心议题;
3.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
4.分配教职工代表名额,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5.征集提案;
6.昕取党组织和行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召集联席会议 统一对某些问题的认识;
7.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本校教代会的工作计划。
三、培训教职工代表
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教职工了解学校管理状况和有关问题,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奠定基础。
四、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昕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会议日程和中心议题;
3.选举大会主席团;
4.审查代表资格;
5.印发大会审议的校长工作报告;
6.印发提交大会讨论表决的有关制度和方案草案。
通过预备会,可以广泛昕取群众意见,充分沟通思想,避免在正式会议上因思想不统一而出现僵持的局面。
五、召开正式会议
六、宣传贯彻大会精神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是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模范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决议精神。行政方面应专门召开会议,落实大会决议和有关提案。工会要动员教职工为落实大会决议而努力工作,组织代表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